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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有关情况
2007-04-09 19:34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请市民政局就此作出权威发布。





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直非常关心和重视。从2003年开始,就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到2006年,先后在经济条件较好的11个区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把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构建和谐重庆“十大工程”中的社会保障工程,2006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从2007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情况


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下发后,市民政局先后两次组织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和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也积极行动,加快工作节奏,截止2007年3月底,全市除3个区县(自治县)未出台政策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已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正在进行低保对象审批和低保金发放工作。未建制的区县(自治县)也将在上半年完成建制和低保金发放工作,时间均从2007年1月算起。


二、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凡持有重庆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救助。


三、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每年增加120元的救助金额。


四、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六、申请方法和所需材料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为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6、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7、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七、审批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组织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村委会应再次进行公示。


八、资金来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资金,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适当补助。


九、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财政直接发放制度,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十、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每年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复审,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市民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和建议,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和重庆市民政救助服务热线反映。民政救助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660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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